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1413號
TPDV,94,重訴,1413,200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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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1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鎰弘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丁○○
被   告 丙○○
      戊○○
           4樓
      庚○○
      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1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主張清償債務,惟依據原告所提出證據即本票其 付款地乃台北縣永和市;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台北縣板橋 市;且本件對被告言,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乃最便利之法院,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 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聲請併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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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鎰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