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2014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黃怡萍
被 告 陳秀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1,780元,及其中新臺幣3,947元自民國
10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另新
臺幣107,833元自民國10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0年9月1日起至民國100年11月30日止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11,78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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