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1921號
TPEV,111,北簡,11921,2022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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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921號
原 告 陳煒頡



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志僥何文章東農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就車輛毀損部分,並未經刑事判決認
定,此部分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查該部分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7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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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