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162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謝緯程(原名:謝世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2,322元,及自民國99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9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第7個月至第9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42,32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
合 計 2,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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