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600號
原 告 游秋萍
被 告 楊彥翬
楊怡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0元,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補繳裁 判費31,35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1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清 單、收費答詢表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