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1132號
TPEV,111,北簡,11132,2022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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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13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陳建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宜慧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1,66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 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10元,應予返還。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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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