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0752號
TPEV,111,北簡,10752,202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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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07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瑛
被 告 蔡偉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2,537元,及其中新臺幣45,383元自民國111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177,154元自民國111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7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4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22,53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430元
合    計      2,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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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