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07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瑛
被 告 蔡偉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2,537元,及其中新臺幣45,383元自民國111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177,154元自民國111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7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4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22,53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430元
合 計 2,4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