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0640號
TPEV,111,北簡,10640,202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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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064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王筑萱
被 告 何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0,466元,及其中新臺幣52,861元自民
國101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437,605元自民國101年10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1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第7個月至第9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90,46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
合    計      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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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