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0122號
TPEV,111,北簡,10122,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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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122號
原 告 王麟生
被 告 林純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雙方當事人共同具狀聲請安排調解,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5日下午3時13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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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