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北簡字第10122號原 告 王麟生 被 告 林純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雙方當事人共同具狀聲請安排調解,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5日下午3時13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