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239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世良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明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12日起訴請求被告廖世良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惟被告廖世良業於110年7月13日死亡,有其個人 資料查詢可稽,則被告廖世良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死亡, 自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是 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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