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991號
原 告 富達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健舜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紫娟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5380元,應繳裁判費10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