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258號
原 告 沈瑩彬
被 告 何健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房屋(套房)租賃契約書附註契約第二 條約定:「…另主約與附約,以附約為主要契約行使規範, 另若雙方有訴訟必要時,以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雙方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房屋(套房)租賃契約書附 註契約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