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補字,111年度,3370號
TPEV,111,北司補,3370,202209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370號
聲 請 人 林重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雅珺間聲請清償債務事件,因聲請人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