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6810號
TPEV,110,北簡,6810,20220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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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810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蔡碧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倪偉翔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
捌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
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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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