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6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威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迅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5,790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12萬6,000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1,995元,合計7,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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