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7146號
TPEV,109,北簡,7146,202209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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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1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
金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344,523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54,6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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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