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2號
原 告 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兼 代表人 王松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 律師
楊淳淯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市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8年11月4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8025708 1號函(下稱原處分1)及108年11月4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802570 811號函(下稱原處分2),提起行政爭訟,惟原處分1、2係因訴 外人林武雄等7人不服原告重劃會公告之分配結果,主張臺中 市北屯區南興段1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合併分配予其 等而提起民事訴訟。惟原告重劃會並未因訴外人林武雄等7人 提起該訴訟而停止後續程序,反而向被告申請辦理系爭土地之 權利變更登記,並請求同意出售系爭土地予原告王松山。被告 雖以108年3月19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80052545號函及108年5月 9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80103153號函准予辦理登記及同意出售 ,然訴外人林武雄等7人提起訴願後,內政部108年10月22日臺 內訴字第1080061711號訴願決定撤銷上開2函文,被告遂依該 訴願決定意旨作成原處分1、2。嗣訴外人林武雄等7人與原告 間之爭執,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17號民 事判決及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11號行政訴訟判決,惟均因上訴 而尚未確定,該2事件之訴訟結果既對本件市地重劃事件產生 影響而有牽連,且為本件裁判之先決問題,故本院於109年10 月16日裁定於上開2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
查上開行政訴訟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07號判決駁 回上訴,有該案判決可稽(見本院卷2第21至36頁),已告終結 ;上開民事事件則於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於111年8月23日撤回
起訴,有該案歷審裁判可查(見本院卷2第49頁),訴訟亦告 終結。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均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停 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楊 蕙 芬
法 官 林 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 毓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