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3015號
TCEV,111,中補,3015,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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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01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俊雄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彥淳發支付
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21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萬70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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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