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2927號
TCEV,111,中補,2927,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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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927號
原 告 邱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明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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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