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922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劉育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豪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1,8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並提出東洋燃料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逾期不繳裁判
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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