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2911號
TCEV,111,中補,2911,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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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91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忠   
          住○○市○里區○○路○段000號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東毅發支付命令(11
1年度司促字第214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9萬85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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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