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892號
原 告 趙泳順
被 告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法定代理人 李善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