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882號
原 告 易豐揚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育昇
訴訟代理人 廖森榮
被 告 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皓雄
被 告 吳國楨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