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80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李孟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睿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9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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