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754號
原 告 巫侃憶
被 告 黃玨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玨堂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212
元(含訴之聲明中遷讓房屋之房屋課稅現值193,400元,及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已到期未付之租金、水電費用161,812元,合計355
,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