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750號
原 告 信竑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豐、簡宏杰等間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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