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2684號
TCEV,111,中補,2684,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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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68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義雄謝振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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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