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626號
原 告 羅世記
被 告 陳玫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對於車牌號碼
000-0000號、廠牌:納智捷、排氣量:1998cc,車身號碼為S71TMP
A001088號,引擎號碼為G20TEE002046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
車輛)之所有權自民國107年9月4日起已不存在,依原告上開之
請求,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之交易價即新臺幣(
下同)11萬元(依原告提出之汽車權利讓渡書所載)核定之,是
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