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618號
原 告 胡家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思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38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