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2411號
TCEV,111,中補,2411,2022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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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411號
原 告 黃俊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君立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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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