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802號
TCEV,111,中補,1802,2022090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802號
原 告 賴瑄聿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毓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