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775號
TCEV,111,中補,1775,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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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775號
原 告 王萬榮
詹鈞博
陳建勳
蔡宜靜
兼訴訟代理人 林武
林詠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云樂林靖
晏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14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
、63,000元、48,000元、72,000元、24,000元、48,000元,
共計279,000元(計算式:24,000+63,000+48,000+72,000+2
4,000+48,000=279,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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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