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826號
原 告 王仁宏
被 告 鄭達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係在新竹市北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