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015號
原 告 黃旭儀
被 告 林大為
訴訟代理人 曹祐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472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4月6日17時12分許,駕駛車號0 000-00自用小貨車,行經臺中市烏日區烏日里台74線北向02 -37路燈前,因未注意車前狀況,撞擊原告駕駛之車號0000- 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原告受傷,爰請求被告賠 償系爭車輛修理費新臺幣(下同)158300元、拖吊費3000元、 停車費3萬元、修理期間支出租車費用2772元、交通費24960 元、工作損失6000元、精神慰撫金66000元,合計291032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 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 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估價單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 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惟,
㈠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值,得以修護費用為估價標 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 折舊(參照最高法院77年第9次民事庭會議)。系爭車輛係於 104年11月出廠,有公路監理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至發生車 損之109年4月6日共計4年6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查核準則,提列折舊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
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 一月者,以月計)。依行政院所頒佈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第二類第三項規定,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 法每年折舊應為369/1000。依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所示, 系爭車輛修理費用為158300元(工資:49700元、零件10860 0元),是系爭車輛修理費用零件部分,扣除折舊額後應為1 4040元,加計不必折舊之工資49700元,合計為63740元。
㈡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 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 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 額,有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號判例可參。原告於本件 車禍後警詢時陳稱:「有受傷(頭暈)」,本院審酌上情,認 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1萬元為適當。
㈢是被告得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修理費63740元、精神慰撫金 1萬元,加計被告未到庭爭執之拖吊費3000元、停車費3萬元 、修理期間支出租車費用2772元、交通費24960元、工作損 失6000元,合計140472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404 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1年5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範圍內,洵屬正當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係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就原告勝訴即被告敗訴之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 雖陳明願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此僅係促請本院注意而已 , 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定。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08,600×0.369=40,07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08,600-40,073=68,527第2年折舊值 68,527×0.369=25,286第2年折舊後價值 68,527-25,286=43,241第3年折舊值 43,241×0.369=15,956第3年折舊後價值 43,241-15,956=27,285第4年折舊值 27,285×0.369=10,068第4年折舊後價值 27,285-10,068=17,217第5年折舊值 17,217×0.369×(6/12)=3,177第5年折舊後價值 17,217-3,177=14,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