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1451號
TCEV,111,中簡,1451,202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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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451號
原 告 楊林淑美


訴訟代理人 楊秉




被 告 林耀庭即林呂葉之繼承人


林信平即林呂葉之繼承人


林哲庭即林呂葉之繼承人(遷移日本)

廖淑美即林俊庭之繼承人

林文玫林俊庭之繼承人

林文郁林俊庭之繼承人


黃明宏林俊庭林文俐之繼承人

黃群惟林俊庭林文俐之繼承人

黃群凱林俊庭林文俐之繼承人

張美秀即黃嬌娜之繼承人

張淑華張佐銘之繼承人

張泰琪即黃嬌娜即張佐銘之繼承人

徐燕即黃嬌娜即張振福之繼承人

張貴媛即黃嬌娜即張振福之繼承人


張雅婷即黃嬌娜即張振福之繼承人

張楚崴即黃嬌娜即張振福之繼承人

黃賴阿英即黃文雄之繼承人

黃建忠黃文雄之繼承人

黃建德黃文雄之繼承人

黃玲玉黃文雄之繼承人

張阿足即張呂雪薇之繼承人

吳翠瓊即吳張秀絹之繼承人

吳佳騰即吳張秀絹之繼承人

吳貳圃即吳張秀絹之繼承人


廖橋信即高張綾珠即高祥賓之繼承人

高庭娟即高張綾珠即高祥賓之繼承人

高祥菁即高張綾珠之繼承人


高祥樹即高張綾珠之繼承人

高祥欽即高張綾珠之繼承人

高文玲即高張綾珠之繼承人

高琴蘭即高張綾珠之繼承人


張紹容即張國享之繼承人

呂昀璋即張國享即張文萍之繼承人

呂昀翰即張國享即張文萍之繼承人

池艾億即張秀里之繼承人


池宜芸張秀里之繼承人


許梅宴即張國益之繼承人

張原彰張國益之繼承人

張亦嬅
周月娥即鄭祚祥之繼承人

鄭誼慧即鄭祚祥之繼承人

鄭誼忻即鄭祚祥之繼承人

鄭祚賢即鄭呂快之繼承人


鄭祚騰即鄭呂快之繼承人

鄭惠姿即鄭呂快之繼承人

鄭惠娃即鄭呂快之繼承人

林子龍即林呂招治之繼承人

林子義即林呂招治之繼承人

陳林春美即林呂招治之繼承人

林春樓即林呂招治之繼承人

陳鋒猷即陳呂謹之繼承人

陳鋒卿即陳呂謹之繼承人(遷移美國


林陳淑貞即陳呂謹之繼承人

田友智即陳呂謹即陳淑芬之繼承人

兼監護人 田家倫即陳呂謹即陳淑芬之繼承人

被 告 田家倫即陳呂謹即陳淑芬之繼承人

呂金翰即呂墩輝之繼承人

呂東益即呂墩輝之繼承人

呂淑香即呂墩輝之繼承人



呂淑真即呂墩輝之繼承人


恩綺即呂墩輝之繼承人


呂琳琳即呂萬福之繼承人(撤回)

呂莉莉即呂萬福之繼承人(撤回)


呂賢忠呂萬福之繼承人


馮德就即呂滿即梁安萍之繼承人(遷移國外


馮丁中即呂滿即梁安萍之繼承人

梁世姍即呂滿之繼承人

梁世宗即呂滿之繼承人


梁世宏即呂滿之繼承人

羅並南即羅呂月女之繼承人

陳秀蓉即羅呂月女羅錫麟之繼承人

羅晉國即羅呂月女羅錫麟之繼承人

羅茹珺即羅呂月女羅錫麟之繼承人

羅文孝即羅呂月女羅錫麟之繼承人

羅錫岳即羅呂月女之繼承人

羅錫士即羅呂月女之繼承人

羅錫仁即羅呂月女之繼承人


傅玉葉即呂源田之繼承人

呂昌哲即呂源田之繼承人

呂威助即呂源田之繼承人

呂美雲
田家瑋即陳呂謹即陳淑芬之繼承人

梁世明即呂源田即呂麗琪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原 告主張之被告中,部分被列為再轉繼承之繼承人,其被繼承 人之死亡日期,依卷內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之相關記載, 似有非繼承人之疑慮。而本件係分割共有物之訴訟,為必要 固有共同訴訟,則本件被告中是否有不具共有人身分者,於 本件當事人適格是否具備之重要事項,仍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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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