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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1166號
TCEV,111,中簡,1166,2022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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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1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啟文
張婧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程鈞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9,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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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