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救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沈煌迪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
相 對 人 許靖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已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審 查資力及案情後而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准予扶助證明書、本案起訴狀等影本附 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 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