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救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周孟儒
訴訟代理人 張弘明律師
相 對 人 張喬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中 簡字第2877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 望,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此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之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稽,而 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