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3490號
TCEV,111,中小,3490,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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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490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陳元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283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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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