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3345號
TCEV,111,中小,3345,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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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3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蘇美雪即林蘇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陸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原冠姓林於民國110年10月6日撤冠配偶登記)經合 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6月4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 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9年6月4日起至112年6月4日止, 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 計算機動調整(目前為1.845%)。並約定本貸款前12期利息 由勞動部依紓困專案進行補貼,自第7個月起至第12個月, 依借款契約之約定攤還本金,第13個月至第36個月,每月攤 還本金及利息,若逾期未繳,被告第一年第七個月起積欠本 金達三個月,停止利息補貼(約定書第8條)。詎被告至111 年2月3日止仍積欠本金5萬3636元未清償,經一再催討,均 置之不理,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貸款申請書(勞工紓 困貸款)、約定書、聲明書、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放 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 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 ),由被告負擔。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 項 、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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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