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3276號
TCEV,111,中小,3276,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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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27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楊世瑜
被 告 陳柏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9 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442元,及其中新臺幣34,454 元自民國110 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 元,連續第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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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