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130號
原 告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訴訟代理人 江光承
被 告 林晟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252元,及其中新臺幣30,577元自民國
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