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2943號
TCEV,111,中小,2943,202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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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94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詹卉君

彭裕文
被 告 李心瑜李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63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為限。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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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