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2935號
TCEV,111,中小,2935,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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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93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賴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8 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293 元,及其中新臺幣29,162 元自民國94年6 月30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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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