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2931號
TCEV,111,中小,2931,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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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931號
原 告 陳碧

被 告 黃鈺婷


周順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
02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1
年度附民字第16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1
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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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