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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3559號
TCEV,110,中簡,3559,2022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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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5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品達黃俊銘

上列上訴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即原告李易杰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本院第一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96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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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