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7700號
TPDV,94,訴,7700,2005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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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700號
原   告 天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第一電阻電容器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
  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肆拾捌萬
     捌仟伍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伍仟肆佰
     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肆仟肆佰伍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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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