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聲字,111年度,13號
TCEM,111,中秩聲,13,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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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中秩聲字第13號
處分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聲明異議人
受處分王紫萱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原
處分機關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10030161號
處分書而聲明異議,經原處分機關於111年8月19日中市警霧分偵
字第1110030161號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移送本院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書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王紫萱(下稱聲明異 議人)於民國111年7月7日11時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 ○街00巷0號住處,以敲打牆壁之方式製造噪音,經民眾向原 處分機關檢舉,指派員警訪談鄰居,發現聲明異議人確有長 期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之事,是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之情形,於111年8月8日以中市警 霧分偵字第1110030161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書)對聲明異 議人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檢舉人所稱之噪音非聲明異議人所製造 ,聲明異議人是被冤枉、陷害的。因聲明異議人曾因汽車糾 紛與A11住戶產生嫌隙,導致A11住戶處處針對聲明異議人。 且原處分未考量是否有超過標準值音量等情事,直接加重裁 處,原處分容有不當應予撤銷等語。至其餘聲明異議意旨詳 如卷附之聲請異議書所載。
三、按聲明異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 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 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 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 撤銷或變更之;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 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 000元以下罰鍰;該條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 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 安寧之聲音,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亦有明定。準此可知,上開社會



秩序維護法所處罰之「噪音」,並非噪音管制法第2條所規 範「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即不以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 限,而係以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所謂製造噪音或 深夜喧嘩,達到妨害公眾安寧之程度,是指使不特定之其他 眾人所期望之安寧生活之心理狀態遭受干擾損害。又妨害安 寧通常都為鄰居報警,處理員警身歷其境瞭解,噪音確實傳 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妨害公眾安 寧(81年3月27日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329號函參照)。四、至聲明異議人否認有原處分書認定之事實,並以原處分未考 量是否有超過標準值音量等情事,直接加重裁處,原處分容 有不當應予撤銷等語置辯。經查:
聲明異議人於111年7月7日以前已有多次製造噪音,影響社區 住戶安寧之行為,處分機關前曾於111年4月13日以中市霧分 偵字第1110015739號處分書裁處違序人即異議人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規定罰 鍰2,000元,有該處分書及本院111年度中秩聲字第7號民事 裁定附卷可稽。又員警再度於111年7月9日接獲社區住戶檢 舉,並對聲明異議人之鄰居進行訪談,受訪談鄰居均表示 聲明異議人經常不定時發出巨大聲響等語,亦有訪談筆錄存 卷足參。復經本院勘驗檢舉人鄭娟秀即A11住戶提出之蒐證 錄影光碟中檔案,確可聽見敲打聲、震動等之噪音聲響,核 與其他鄰人指證相符,可認聲明異議人確實製造噪音。 ㈡聲明異議人雖於警詢時矢口否認有製造噪音之行為,然參聲 明異議人住處之社區為整排連棟之房屋,有社區位置簡圖可 考;A8、A9、A10、A11…A13六戶為依序相鄰之房屋,其中聲 明異議人為A10住戶,A9現無人居住,然查異議人有製造噪 音之行為,除有A11住戶即檢舉人鄭娟秀供稱:「(你近期 是否有聽到附近住家有全天候會發出敲打聲、甩門聲嗓音等 妨害妳安寧?你是否知道為哪戶所發出?哪一戶?)她現在的 敲打聲都伴隨著震動。在房間床上,房間地板、客廳地 板 上、客廳或房間的椅子上時,她敲打我們都感覺得到震動, 睡覺時就是因為這樣被震醒。知道,是臺中市○○區○○街00巷 0號,屋主王紫萱。位置就在我們住家正隔壁。」外,復 有A8住戶即證人石俊雄供稱:「有聽到敲打聲音。偶爾會在 大半夜發出撞擊的聲響,那種聲響會干擾睡眠,睡夢中會被 驚醒。只知道是隔壁發出聲響的,大概是社區配置編碼A10 方向發出的聲響…」、「…曾有反應過…A10鄰居推給A9承租戶 說是A9承租戶的腳步聲太大,後來就不了了之。但是現在A9 已經問沒有人住了,所以不應該是A9發出的。造(照)推論 的話應該是A10發出之聲響」等語。另A13住戶即證人鄭貴中



亦稱卻有聽見敲打聲、甩門聲噪音等:「造成的噪音為讓我 們家的牆壁會感受到咚咚咚的聲音。感覺像有敲牆壁的感覺 ,…,有時候在晚上11、12時許,早上9、10時應該說24小時 都會突然出現,沒有固定的時間。…」。
 ㈢本院審酌聲明異議人之鄰居係長期居住在社區之人,對所聽 聞之巨大聲響究竟係由何住戶所發出,均係身歷其境,並且 長期觀察確認,所言應可採信。A11住戶果如聲明異議人所 述,係因與聲明異議人互生嫌隙,才為不實之檢舉,其他住 戶豈有可能在未有任何體驗感受之情況下,一味附和A11住 戶之陳述?此顯然與常情不合。足認聲明異議人確有多次在 其A10住處發出巨大聲響,製造噪音之行為,且因該社區A8 、A9、A10、A11…A13六戶為連棟住宅,衡情通常會產生共振 效應而傳送至相鄰之其他房屋,而有妨害社區住戶安寧,聲 明異議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之行為, 可堪認定。
㈣綜上所述,聲明異議人所為噪音確實已達於一般人難以忍受 之程度,而有妨害公眾安寧之情形。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並衡量聲明異議人有多次違反同 條款之規定,據此加重處罰款3,000元,於法無不合。聲明 異議人以聲明異議狀指摘原處分書不當,請求撤銷原處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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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