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11年度,210號
LTEV,111,羅簡,210,20220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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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簡字第210號
抗 告 人
即原 告 林溪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簡琪菁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
1年8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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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