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小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鄧偉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志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